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

同居的必要

記得大學那年跟爸媽提起,我有了男朋友的時候,媽媽問了句:「有沒有跟他過夜?」
「我都多大了?你說呢?」我想都沒想的回答。
媽媽臉色一白,等她恢復冷靜以後,聽到她跟爸爸悄悄的說:「要去看看她的男朋友了,她已經跟人家過夜了。」


以爸媽那時的觀念,男女過夜就算是有性關係,而有性關係就表示一定要結婚了。如果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想法,那我真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。大三有幾次因為跟同組的男同學一起做作業,他住在紐約皇后區,我住在哈德遜河的另一邊,晚上作業趕完,發現電車也沒了,他的老爺車也不知道會不會半路拋錨,於是我就在他客廳打起地舖,第二天一大早再回家。那時我們可是一根手指都沒有碰到對方,而且真要有性行為,也未必非要過夜才能發生。大一住在學校宿舍裡,室友的男朋友們天天來訪,也不見他們過夜,但是室友「公共厠所」的名聲,不到學期結束就傳得遠近皆知。

我絕非女權主義狂熱,也對嬉皮式的享樂沒興趣,但是結婚前的同居,我認為有絕對的必要,而且起碼要長達一年。男女剛交往時候約會都是往外跑,不論是吃飯還是看電影,逛街還是度假,那些活動都是在雙方的天雷和地火還很旺盛的時候。尤其是對對方的身體和心理都還有好奇和新鮮感,所以兩個人都不是平時的|家常樣」。結婚就像減肥,瘦下來不是難事,真正的功夫是你如何維持下去。

有個朋友說,她老公婚前答應家用完全由他負責,婚後倒也信守諾言,只是一天到晚查她的信用卡帳單,動不動就用經濟緊縮處罰她,到最後甚至對她沒把錢帶回家冷言冷語。
「你們不是交往了很久才結婚嗎?」我不解地問她。
「結婚前我們的經濟是各自獨立的啊!出去玩也是我們兩個人輪流出錢,誰知道他原來是這麼刻薄的人!」朋友很失望的繼續說:「早知道就別嫁給他。」
另一個朋友是結婚後才發現老公的生活習慣很差:上完大號不沖、小號灑得到處都是、衣服脫下來就留在原地…。別以為這些只是小事,他們後來就是因為這些小事吵到離婚了。等到新婚期的浪漫被每天的柴米油鹽磨光,兩個人的真面目正式登場了,這時才開始真正做夫妻。

同居只是婚姻生活的前奏曲,它的目的是讓雙方有機會看看,能不能接受身邊這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。很多事情就是非得住在一起才看得出來:對家事的分擔態度、個人清潔習慣、經濟觀念…。更重要的是當一個人不管心情如何,都必須跟你待在同一個屋簷下,所表現出來的行為,不是分住在兩地的戀人可以模擬的。

對父母那一輩的觀念我可以理解,因為他們終究逃不出「女人名聲」的枷鎖,但是在看過了那麼多對「沒在結婚前看清楚」的怨偶,名聲和一輩子的幸褔,我選擇後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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